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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32种重大疾病保障,呵护健康;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补充养老;投保人意外豁免保费,投保无忧。
30岁男士,投保“健康福享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元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
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保险金额173780元,合同终止。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173780元,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70周岁,给付10万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元,保障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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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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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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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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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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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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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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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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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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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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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我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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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说明